96年8月29日第二次夥伴計畫執行會議通過 |
| 1. |
有關遠距教學課程之相關事宜,應依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辦理。 |
| 2. |
用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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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課學校:指開放遠距教課程分享給夥伴學校學生修課之學校。
(2).修課學校:指同意學生選修開課學校所分享之遠距教學課程之學校。 |
| 3. |
開課學校應藉由『中區技職校院教學資源中心』中心學校所設置之「校際課程資訊交換平台」,將其開放之遠距教學課程資訊提供給各修課學校參考。 |
| 4. |
修課學校之課務單位應將開課學校所提供之遠距教學課程,透過修課學校之選課機制,提供給學生選修。 |
| 5. |
開課學校所開放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由修課學校之系、所認定是否開放其學生選修,並規範學分核給之相關事宜。 |
| 6. |
開課學校應負責師資、師資鐘點費、課程的教學活動和成績的評量,修課學校學生不需繳學分費給開課學校,即得選修校際遠距教學課程;修課學校應依開課學校教師所核定之學生成績,依各校規定核給學分;參與計畫之各校得開設相等數量的校際遠距教學課程供其他夥伴學校選修。 |
| 7. |
開課學校得限定各修課學校之修課人數。 |
| 8. |
開課學校除應使用學校自有之數位學習管理系統以支援遠距教學課程,並建立備援機制外,並應依中心學校之規範,自行上傳全部課程之完整數位教材至計畫中心學校,以備教育部視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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